本帖最后由 吴晓梅 于 2025-9-2 10:28 编辑
贵院难道一直是不分离的吗?
2003年的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》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,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。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,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: (一)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,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《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、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》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;
(二)在盛装医疗废物前,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,确保无破损、渗漏和其它缺陷;
(三) 感染性废物、病理性废物、损伤性废物、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。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,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;
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(2003年版)》(现在是2021年版)
注射器、输液器属于感染性废物;针头属于损伤性废物。不分离怎么放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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